咨询热线:0731-85861368

经典案例

孙希贤、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9-02-18 作者:ruijie 阅读量:9380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3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孙希贤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煥斌,该电视台台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一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汇金苑*栋*******房。
法定代表人:喻司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云,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肖健雄,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审第三人:湖南绿篱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谷丰南路*号高信向日葵园***栋****房。
法定代表人:肖健雄。
再审申请人孙希贤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湖南广电)、湖南一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园林公司),原审第三人肖健雄、湖南绿篱立体绿化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希贤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1)北京菲沃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2月2日出具的[2018]知鉴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侵权意见书认定被诉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即专利号为ZL20111023××××.4、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范围,侵权成立;(2)中国专利信息中心检索咨询处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编号为18-700的《专利侵权分析报告》,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3)中国专利信息中心检索咨询处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编号为18-813的《专利侵权分析报告》,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的等同技术特征是溢水通孔。申请人认为,以上新证据均认定“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是通过溢水孔调节水位,并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种植空间”的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是上层基体斜板以下的空间,其与土壤容纳空腔共同构成四周有壁面且内低外高的种植孔,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关于“盲孔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水位调节功能的唯一实施方式”的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构成相同,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构成等同。(三)原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向内凹的,且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壁面构成的种植空间”的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下层基体左右两侧板上部的梯形部分与上层基体斜板顶面构成的种植空间,与之构成等同。综上,孙希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孙希贤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湖南广电和一建园林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孙希贤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10的保护范围。
首先,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经原审法院现场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为一组同一水平排列的溢水通孔,对于被诉侵权产品这一技术特征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相较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溢水通孔与之并不相同。同时,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即将贯通的盲孔”这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植物生长需求而选择打通相应盲孔以调节供水水位。而被诉侵权产品设置的溢水通孔,其调整的水位高度是恒定的,并不具备上述功能和效果,故两技术特征亦不等同。孙希贤所称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0进行比对。权利要求10虽为独立权利要求,但其前序部分与权利要求1相同,其记载的技术特征“基体”“土壤容纳空腔”与权利要求1的“基体”“土壤容纳空腔”在措辞表达上相同,标注的附图标号也相同,故在权利要求10未特别限定“基体”“土壤容纳空腔”结构特征的情况下,其保护对象是“有水位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该前序部分的记载同样属于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发明目的记载,“绿化砖根据不同植物生长需求随时随地可以用最简单的工具打通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即盲孔调节供水水位”。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0在特征部分没有明确记载其水位调节功能如何实现,但可以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来解释权利要求10当中“基体”和“土壤容纳空腔”的结构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0同样具有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如前述分析,被诉侵权产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并不具有“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
关于孙希贤申请再审涉及的其他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前述分析已经能够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院对孙希贤申请再审涉及的其他技术特征不再予以评述。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法律判断问题,需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判断。北京菲沃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8]知鉴字第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中国专利信息中心检索咨询处出具的编号为18-700、18-813号《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的评价结论仅仅是第三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孙希贤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希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希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鹏
书记员 刘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