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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锐杰观点:雷新明律师《浅谈庭前供述与庭审供认的采信》

发表时间:2023-11-28 作者:ruijie 阅读量:602

坚持证据裁判,对于刑事裁判、民事裁判,亦或行政裁判、国家赔偿,都必须应当坚持的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首先要求裁判案件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裁判案件,这是从文化大革命总结出来的教训。在刑事裁判中,若给某个人定性为某个罪名,形象一点给某人戴个帽子,在没有任何证据或证据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自由裁判,与文化大革命把某人抓到台上戴个帽子进行批斗,没有什么区别,但这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改革开放后,我们沿着法治的转道治理社会,坚持证据裁判是在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后确立的原则。之后,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确立为证据裁判原则。

在确立证据裁判原则之后,证据的规范又是什么,但至目前,还没有出台单独的《证据法》。在确定了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后,“三性”是否要统一,仍存在模糊认识。我们认为“三性”应当要统一。若“三性”统一之后,“三性”的程度又怎么规范,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程度,如关联性的程度即关联度,是全部关联案件事实、还是关联案件事实的某一个部分。在证据“三性”确定之后,必须要设计裁判者对证据的“采信”问题。

在刑事裁判领域,结合司法实践和现有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判者对于庭前供述和辩解、庭审供认究竟如何采信?

我们认为:

在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在庭审中又供认,且庭审供认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采信庭审供认。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没有出现反复,而庭审供认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供认与庭前供述存在矛盾,并无其他证据与庭审供认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审供认,应当采信庭前供述。

这个采信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体现。同时,又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现在出现错误认识,认为刑事诉讼后面环节制约前面环节,刑事诉讼前面环节不能制约后面环节。这个采信规范,就能够有效实现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不是单向制约,而是双向制约。采信规范,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司法的必然要求,更能有效防止裁判者滥用裁判权。